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民初1757号
原告:黑龙江省华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风,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伊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9层5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平,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华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伊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2019年2月28日,黑龙江省华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华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黑龙江省华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海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