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81民初6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金丝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西骑兵街1号23层4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李福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生,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金丝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秀琴,黑龙江昊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丝路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