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丝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22民初3109号
原告:***(曾用名**),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黑龙江金丝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丝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9.37元,由***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