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筑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泛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恒筑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402民初488号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泛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3月9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四川恒筑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告:***,男,汉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1954年3月9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在审理眉山市东坡区泛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恒筑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泛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书中陈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实际履行中,履行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消灭,已无继续诉讼之必要。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泛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909元,减半收取28955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双方的和解协议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