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

eb119fb2-52f9-f5a3-2f6b-b4455c4f4d4e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5民初2号
原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邓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9.64元,减半收取24054.82元,由原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泽登卓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