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邓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源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南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2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源劳务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收到锐南电力公司诉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根据锐南电力公司在起诉状中所陈述,锐南电力公司认为与上诉人所签订的《西藏岗巴直克项目劳务合同》已经生效,但上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合同争议,当事人双方也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因此锐南电力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锐南电力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被上诉人锐南电力公司以与上诉人人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而提起诉讼,上诉人人源劳务公司对本案基本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未否认。本案的案涉建筑物在西藏日喀则市××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日喀则市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源劳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红利
审判员****
审判员德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