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19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12元,减半收取57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卓 玛
审 判 员 肖 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