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966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筑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见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81FX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485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春柳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5G9A8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简华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见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见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81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见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81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