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966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筑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见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81FX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485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春柳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5G9A8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简华桥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7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四川见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81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四川见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用被告四川见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账户(开户账号:511899991010003202472,开户行:交通银行成都江汉路支行)上存款履行其债务,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四川见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8115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将被告四川见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账号:511899991010003202472,开户行:交通银行成都江汉路支行)上的270000元划拨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660510104000486800000066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