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执219号
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郑仲调字第087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即支付混凝土货款、违约金、仲裁受理费、利息共计756196.63元,及本案执行费9962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20)郑仲调字第0876号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