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2883号之二
申请人: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崇普。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小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650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保全金额为3965022元元,并于2020年12月25日提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37750.88元的保单作为担保,保单号为241130030499002000000006。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650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的手续,逾期后果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