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2883-1号
原告: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崇普。
委托代理人:李健。
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小勇。
委托代理人:李肖。
委托代理人:赵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 婷
审判员 袁 玲
审判员 郑友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