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2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7682580XH。
法定代表人:周崇普,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1303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5日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2021年2月1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00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全部清偿下余全部欠款利息1039663.19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按原调解书计算利息损失。三、执行费22797元,有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2527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守衔
审判员 赵显洲
审判员 宋治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