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8513号
原告:武汉易默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柏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洞宾,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红焱。
原告武汉易默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易默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易默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易默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9元,减半收取计8804.5元,由武汉易默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艳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笙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