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139号

原告:付杰,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靖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中心1栋1单元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贺红燚。

原告付杰诉被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付杰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杰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37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付杰负担。

审  判  员  徐文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代)  徐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