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4945号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铺村(综合楼)***北街2号(红大门业工业园)综合楼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中心1栋1**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贺红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青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