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7348号
原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红燚。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
原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庭外协商一致,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