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3民初931号之一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中心1栋1**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志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1002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