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一庭与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1428号
 
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谭金花,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诉讼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渝01民终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二审诉讼费64578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综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贞
审 判 员  吴晓伟
审 判 员  张晋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睿杰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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