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23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汉族,现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街道金建路222-1号。
法定代表人:谭金花,女,汉族。
丹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32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115797.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丹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32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何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