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顺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顺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城街道体育巷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成,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河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雷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财兴,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重庆市顺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田玉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财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顺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田玉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财兴、***同意重庆市顺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田玉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顺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田玉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顺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田玉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重庆市顺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田玉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洪
审判员  张雄
审判员  殷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谭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