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768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钟方权,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河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2671X。
法定代表人:谭金花,执行董事。
原告***、***、***、钟方权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钟方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钟方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