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皮怀德与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5908号
原告:皮怀德,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河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2671X。
法定代表人:雷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皮怀德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皮**在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皮怀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皮怀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