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249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泉,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旭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退还***。
审判员 关 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