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蓝旗电子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财保91号
申请人:重庆蓝旗电子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石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191635。
法定代表人:杨欢。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82107486。
法定代表人:曹余。
申请人重庆蓝旗电子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蓝旗电子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蓝旗电子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蓝旗电子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3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谢 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书堂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