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昌安马伟与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财保18号
申请人:陈昌安,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申请人:马伟,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申请人: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7B64XY。
法定代表人:朱冬胜,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1-3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82107486
法定代表人:曹余,总经理。
申请人陈昌安、马伟与被申请人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昌安、马伟于2021年1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9786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陈昌安、马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昌安、马伟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3068.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马万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书堂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