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8197号
原告:李友现,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然,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芳,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荣,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懿,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66533R。
法定代表人:刘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宇翔,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0293E。
法定代表人:彭武,总经理。
被告: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2号16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82107486。
法定代表人:曹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君,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云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荣华光彩大厦A栋1,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67531049。
法定代表人:李运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泽权,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友现诉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云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李友现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友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友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友现负担。
审判员 贺前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