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现与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8197号

原告:李友现,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然,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芳,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荣,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懿,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66533R。

法定代表人:刘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宇翔,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0293E。

法定代表人:彭武,总经理。

被告: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2号16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82107486。

法定代表人:曹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君,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云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荣华光彩大厦A栋1,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67531049。

法定代表人:李运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泽权,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友现诉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云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李友现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友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友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友现负担。

审判员  贺前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