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3148号
原告:重庆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91461953。
法定代表人:彭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强,重庆顺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园西四路2号16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82107486。
法定代表人:曹余。
原告重庆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63元,由原告重庆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尤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曾  丽
书  记  员   梅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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