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丰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2民初8511号
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白河办事处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广,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新华路交汇处东南建御园商务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魏家准,任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