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81民初3878号
原告:南阳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实验幼儿园,住址:邓州市北京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段吉珍
被告:中国铁塔公司南阳分公司,住址:南阳市滨河中路50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13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建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新华路交汇处东南角御园商务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褚定稳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准,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4日,住河南省方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阳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实验幼儿园与被告中国铁塔公司南阳分公司、河南建丰工程有限公司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实验幼儿园于2018年9月4日以被告已拆除“信号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实验幼儿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实验幼儿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南阳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实验幼儿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