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3民初1512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7月11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
原告:***,女,汉族,1950年10月10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顺市平坝区振翔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西外环金玉满堂小区3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KFL62N。
法定代表人:贾丽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富杰土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灯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9034707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写字楼1区2栋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81447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3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