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顺市平坝区振翔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3民初1512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7月11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
原告:***,女,汉族,1950年10月10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顺市平坝区振翔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西外环金玉满堂小区3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KFL62N。
法定代表人:贾丽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富杰土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灯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9034707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写字楼1区2栋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81447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3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