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黔0403民督4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区人,住平坝区********上场组。公民身份证号:5225261974××××××××。
被申请人:贵州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写字楼1区2栋5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1844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口头协议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进场为被申请人做平坝区天龙小学附属工程,2017年10月份该工程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19年11月26日进行结算,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2191742元,后被申请人陆续支付了共计1150000元,现尚欠1041742元。申请人多次催要,但是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工程款104174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贵州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041742元。
申请费4725元,由被申请人贵州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詹仁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