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3财保5号
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高新区迎宾大道华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平,系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香,系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申请人:刘丽,女,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申请人:贵州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写字楼****507。
法定代表人:黄磊。
被申请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环宇小区02地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瑞余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胜前。
被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长盛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天台山大道环宇小区D3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胜前。
被申请人:黄安富,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申请人:张英,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申请人:黄磊,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申请人:张胜前,男,199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申请人:郑青青,女,199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申请人:梅世勇,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丽、贵州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瑞余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长盛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黄安富、张英、黄磊、张胜前、郑青青、**、梅世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上列被申请人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丽、贵州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瑞余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长盛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黄安富、张英、黄磊、张胜前、郑青青、**、梅世勇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真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谭美妮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