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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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05民初2767号
原告:***,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告:海南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13号碧湖湾。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经庭外调解,被告海南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3000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50元,减半收取计365.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