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航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6397号
原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1号1幢东楼3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2149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航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齐州路2477号绿地中央广场B座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RWC5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航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