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航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4684号
原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1号1幢东楼3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航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齐州路2477号绿地中央广场B座6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航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且明确表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