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22民初1657号
原告: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任昌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仓前街道龙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4元,减半收取3087元由原告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江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