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邦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金西一街6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延,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邦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康宁花园春和园10幢2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邦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2知民初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从我公司与新疆华邦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关于履行合同的技术资料均由我公司提供,新疆华邦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只是根据我公司的要求提供一般的劳务,即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技术服务合同”,实质则为一般劳务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条件。综上,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管辖。我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为新疆·克拉玛依,双方当事人对地域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即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对级别管辖的约定是不明确的,但不能因此认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只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确定本案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该协议管辖约定为有效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新疆华邦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丽巴哈尔·苏力坦
审判员 阿 斯 娅 · 玉 山
审判员 韩   雅   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雅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