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20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乌马尔江·吾斯曼,男,维吾尔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被执行人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月廷。
申请执行人乌马尔江·吾斯曼依据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克白劳人仲字(201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872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6922元(含执行费50元)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骁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