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执19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碧水花苑碧水园4-52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
被执行人: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金西一街6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30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7048219.87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6264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同意暂缓执行,于2021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新0203执1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及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 买 提 亚 合 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梦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