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2民初4301号
原告:***,女,1964年4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华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民营工业园。
原告***与被告***、淄博华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