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3民初1730号
原告:向家灯,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滨江花园2栋4单元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0914581W。
法定代表人:滕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家灯与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家灯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陈述已与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家灯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家灯撤回对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向家灯负担。
审判员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