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1335号
原告:叶勇,男,生于1981年2月24日,水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6年2月11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黄泥坝社区莲湖花园三期23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091458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勇与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勇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勇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