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1394号
原告:湖北省宣恩县沙道镇昌盛水泥店,住所地:宣恩县沙道沟镇***七组(四道坝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5MA4AM2YW7G。
经营者:***,女,1954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宏万,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系***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黄泥坝莲湖花园三期23栋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GKAG8P。
法定代表人:滕强。
原告湖北省宣恩县沙道镇昌盛水泥店诉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省宣恩县沙道镇昌盛水泥店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宣恩县沙道镇昌盛水泥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宣恩县沙道镇昌盛水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湖北省宣恩县沙道镇昌盛水泥店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