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1501号
原告:***,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宣恩县。
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黄泥坝社区莲湖花园三期23栋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091458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