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584号
原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黄泥坝社区莲湖花园三期23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091458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恩施市鸿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施州大道特1号清江水岸B座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8EAP24。
法定代表人:杨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北弘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恩施市鸿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