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9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35号。
法定代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二道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杨力,职务局长。
本院受理(20188)黑0109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8)黑0109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729077.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716921.52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名下登记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