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捷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捷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2492号
原告:宁波市捷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074924302U)。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73685705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捷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捷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捷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捷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9元,减半收取计5849.50元,由原告宁波市捷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