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1民初1681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5102155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96元,减半收取计15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