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1民初1681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5102155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96元,减半收取计15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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