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左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03民初16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军,男,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
被告:***,男,生于1976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生于1983年6月21日,汉族,住成都市武候区。
原告***诉被告左军、***、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卢华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